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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发布
文章字数:696
  案例2
  被执行人侯冰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候冰洋系山西龙镁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西龙镁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山阳盛合镁业公司7991753.42元。判决生效后,盛合公司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龙镁公司注册地山西太原市调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地址已搬迁。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候冰洋来法院接受调查,但侯冰洋一直不予理睬。候冰洋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邮寄了其公司财务报告,称公司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法院经调查发现,龙镁公司的价值51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已于2009年10月26日查封,但在2010年候冰洋及其司机曾驾驶该车违章被罚,2012年候冰洋在强制执行期间曾两次出境前往韩国。以上信息足以证明侯冰洋有虚报财产逃避执行、擅自动用法院查封车辆及违规出境消费等行为。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侯冰洋于2013年12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侯冰洋向盛合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并支付部分案款。
  商州区人民法院接受管辖指定,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7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侯冰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侯冰洋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候冰洋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询问、报告行踪时,不予理睬,拒不配合。并且虚报财产,擅自动用法院查封车辆,违规进行出境消费,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该判例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必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接受法院处理,胆敢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刑事制裁。(郭芳 侯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