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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开展疫苗监管专项整治
山东非法疫苗未流入我市
文章字数:807
  本报讯(记者 贾书章 通讯员 郭祎)近日,济南警方破获涉案金额5.7亿元非法经营疫苗案,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全国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非法配送12种自费选择接种的二类疫苗,不涉及由国家强制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案件通报范围也未涉及商洛。该案发生后,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迅速在全市开展疫苗监管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在全市范围开展了疫苗流通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对全市各类涉及疫苗经营、接种的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不断加强疫苗在购进、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防范问题疫苗事件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大了对疫苗安全的风险防控。要求各级疫苗经营、接种使用单位停止经营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的9家药品批发企业配送的所有疫苗,最大限度防范不安全疫苗危害群众。三是加大对涉药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凡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快查重处。
  据介绍,我国把疫苗分为一、二类区分进行管理。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提供的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糖丸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麻腮风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甲肝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如B型嗜血流感杆菌疫苗、灭活脊灰疫苗、水痘疫苗、肺炎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等。此外,还有些自费的麻腮风、百白破、流脑结合疫苗等可以替代一类疫苗。国家对一类疫苗的采购、运输和储存有着严格的要求。群众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均由省政府通过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通过冷链逐级运送到接种点以保证疫苗的安全有效性。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的范围不涉及商洛,商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在排查中尚未发现从山东非法经营者手中流入我市的疫苗。据相关专家介绍,疫苗应该正确储存和管理,否则将失去效力或降低效力,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安全风险也较低。儿童面临的风险在于缺乏对疾病的预防能力,这也是接种疫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