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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知识宣传(十三)
文章字数:688
  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不动产登记履行条例》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它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薄继续有效。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何体现便民利民原则?
  立法制度设计把提高办理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贯穿始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一是统一登记机构后,不动产权利人只需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不用再为了登记而跑多个部门:二是明确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让不动产权利人明确知道有哪些权利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三是明确了登记程序,规定了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让不动产权利人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制度,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5、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6、在哪种情形下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