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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知识宣传(十四)
文章字数:682
  7、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9、《不动产权证书》的作用?
  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