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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知识宣传(十五)
文章字数:780
  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和意义突出表现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统一登记后,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的界线,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多个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都支付很多的人力物力成本,而且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部门间的争权夺权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甚至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实行统一登记,将房屋、林地、草原、土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从而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4个不同的证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城市居民和企业则最少要办两个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负担。
  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来由于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房屋和土地分离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权利人办理登记不方便,而且交易相对人查询登记资料不容易,了解交易标的权利状况很困难。在房地产抵押时,要分别到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实践中利用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时有发生。统一登记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