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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宣传问答(十七)
文章字数:526
  8.问: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9.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10.问: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问: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