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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解读
文章字数:878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有些人认为农村低保政策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应该大幅度提高A档救助标准,取消B、C档。这种说法到底对不对呢?
    目前我市执行的是陕西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并充分考虑物价等因素制定。低保标准反映的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求的满足程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也应该逐步提高,但这个标准并非越高越好。标准过高,政府支出压力加大,并且容易产生福利依赖,不利于促进就业和生产自救,容易形成新的社会不公,同时也影响其他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标准过低,则起不到保障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的作用。近年来,我市的农村低保分档救助标准做了多次调整,从2012年至今,农村低保A类标准由165元/人/月增加到205元/人/月,B类标准由130元/人/月增加到170元/人/月,C类标准由50元/人/月增加到70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选择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农村低保之所以实行分档救助,是因为农村居民收入受种植、养殖业收获期、成熟期等因素限制,家庭收入难以和城市居民一样按月核定,所以也无法像城市低保对象一样实行按月收入进行补差救助,目前只能实行分档救助。三档救助是根据对其家庭贫困程度而分成三个区间进行救助,A档对象为仅次于农村五保对象、不救不活的特困户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度残疾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群体;B档对象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的贫困群体;C档对象为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一般贫困对象,其收入往往在低保标准上下很小的范围内浮动,把这一边缘群体纳入低保范围,其目的主要是让其享受到低保的附加政策,比如在医疗救助、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取消B、C档,就会导致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群众无法受到保障,出现漏保,违背了低保的保基本、兜底线原则,造成这部分困难群众享受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所以,低保政策的实施必须坚持按标施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任昊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