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中院对一名故意杀人、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犯执行死刑
文章字数:682
  本报讯(张龙)7月21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犯武鲁飞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14日7时许,罪犯武鲁飞从洛南县卫东镇西湖村家中携带尼龙绳、胶带纸来到同村村民李某某家中,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关系,发现仅有李某某之女周某某(殁年14岁)一人在家睡觉,便用胶带纸封住周某某的嘴,用尼龙绳反绑周某某的双手,劫取周某某黑色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971元)。随后,武鲁飞将周某某挟持至同村村民郭善的废弃旧房中,对周某某强制猥亵。因被周某某认出,武鲁飞顿生杀人灭口之念,便用胶带纸缠绕封死周某某的口鼻,用该旧房屋内的木棒槌朝周某某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致其机械系窒息合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后逃离现场。
  罪犯武鲁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罪犯武鲁飞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武鲁飞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核准罪犯武鲁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商洛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于7月21日在商洛市对罪犯武鲁飞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