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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农村留守儿童未满十六周岁不得独居
文章字数:704

  据《陕西日报》消息(记者周明)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完善救助保护机制。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未满16周岁的留守儿童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实施意见强化了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同时,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建立本辖区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一人一档案,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基础信息。村(居)民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也是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调查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各地要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委托监护照料服务,各级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全省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终目标考核,与校长、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