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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盗窃仍积极接送
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文章字数:1064
  案情
  叶某系一出租车司机,自2015年7月份开始,先后帮舒某运输舒某盗窃所得的药材六次,舒某每次仅支付叶某出租车车费。舒某一人进入药材公司盗取药材,作案后电话联系叶某驾车帮助其逃离现场,夜间将药物暂时存放在叶某家中,次日二人驾车一起外出销赃。2015年12月,叶某两次将存放于家中的药材独自出售,获赃款4000余元。
  分歧
  本案对舒某以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并无异议,但对出租车司机叶某是否构成共犯,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叶某虽然知道乘客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事先没有与他们沟通、预谋,而接送乘客是其本职,并非出于帮助他们犯罪的目的,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在正常载客期间,无论乘客去向、目的,即便知道乘客欲进行犯罪行为,因为没有事先的沟通,不能构成犯罪,但本案叶某在已经明知乘客去犯罪的情况下仍等待接援,形成了通谋的事实。故可以以盗窃罪对叶某定罪处罚,但在量刑时可考虑叶某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从轻或减轻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叶某构成犯罪,系共犯中的从犯。
  通常认为出租车司机搭载犯罪人员系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即便是明知而为也非共同故意犯罪。但是本案中从多处细节中可以认定叶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
  1.叶某与犯罪行为人存在预先共谋。共同故意犯罪,需有一定的意思联络。本案中,乘客舒某每次电话联系叶某都是在夜间十点以后,叶某已经发现其从大门紧闭处于下班状态的药材公司内携带药材匆匆而出,并在次日携带所盗药材销赃,得知其实施了犯罪,此时叶某主观上为明知;在舒某提出高价包车,随叫随到时,叶某欣然地主动接受,而非在胁迫下接受的,并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积极实施客观行为。可以判断出,叶某已经有了事先通谋之行为。
  2.叶某主观上系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希望或放任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叶某欣然接受他人出高价接应的邀请,并在初次见到舒某的犯罪行为后仍未改变初衷,也未报警,放任犯罪的发生。上述细节表明叶某此时的主观心态应为间接故意。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即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相结合也可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叶某系盗窃罪共犯。
  3.叶某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叶某虽然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其为舒某提供犯罪工具,叶某在放任的主观心态下,积极等待犯罪嫌疑人帮助其提供作案的交通工具,可以认定叶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4.对叶某应从轻、减轻处罚。从法定量刑上看,叶某为达挣钱目的,临时起意间接参与犯罪,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未参与策划,故应为从犯。从酌定量刑情节上看,叶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柞水县检察院杜渭翠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