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郭存忠
文章字数:1874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
  开展工作的难点
  1、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管控到位难。
  各镇、社区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镇的司法所工作不到位,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不齐全,列管不规范,对矫正对象的情况掌握不够。还有一些基层司法所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基本硬件条件不够满足。部分司法所经费紧张,人员紧缺且兼职多、年龄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当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状态表现为:一是管控不实。重管轻控,注重做好档案材料整理工作,电话、网络查询、工作走访、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矫正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对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略知一二,社区服刑人员处于管控不实状态。二是在管不在控。基层不少工作人员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形式重于内容的工作,根据现有的资源配置,只要尽到在管的形式状态即可,对控得住的职责要求无力实现,无法掌控他们的所思、所为。三是管控不严。移动定位监管平台重建轻用,检查核查不规范。擅自扩大批准权限,造成部分服刑人员频繁外出,经常不参加活动,甚至形成脱管。
  2、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假外出和漏管失控。一是异地法院、监狱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矫正对象不主动报到,导致漏管失控;二是由于旧城拆迁改造,部分矫正对象迁移,新址难以查找而导致漏管失控;三是少数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不请假外出。
  3、缺少配套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4、帮扶落实难、奖惩执行难。帮扶工作开展需要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当前,推进帮扶工作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可操作性不强。社区服刑人员关注的是在自主创业中的特定优惠政策。目前,此类内容基本没有。一些临时性社会救助,因经费难以落实,到了基层就打了水漂。二是需求定位过高。有一技之长的社区服刑人员,对工种和待遇要求较高,就地难以安置。无一技之长且年龄偏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生存空间窄小,提出解决低保、落实解困房等不符合条件或期望过高不可能落实的需求。法律、规章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考核,结合现实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但实际操作很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收监执行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收监执行法律文书时,部门间沟通协调难,尤其是涉及不同地区间的收监执行更是难以落实。二是治安处罚难。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的治安处罚建议,公安机关往往持谨慎态度。三是减刑兑现难。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章制度提出减刑建议,职权部门经常不予受理或不处理,直接影响到奖励政策的兑现。
  对策及建议
  1、制定法律,提供依据。制定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2、加强配合,增加投入,落实奖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工作。要重点做好交付执行环节的衔接工作,防止因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和矫正对象不报到造成的漏管失控。相关部门对监改表现差的依法予以惩处,视情节给予警告、扣除刑期、收监执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同时,对表现好的予以奖励,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树立正面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呈报减刑。建议市、县、镇各级财政适当增加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财力支持,人事部门要协调解决人员编制问题,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3、强化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缺少监督,社区矫正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充分保护矫正对象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防止由于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介入,使矫正对象隐私权利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