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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中院召开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听证会
文章字数:1091
    9月1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听证会。商洛中院赔偿委员会主任方学民、副主任周世安、赔偿办主任李军宏,柯长桂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还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旁听。陕西日报、西部法制报、华商报、商洛日报、商洛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旁听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商洛中院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赔偿法律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柯长桂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了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请求,双方还就赔偿方式、事项、数额进行了协商。商洛中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方学民代表商洛中院对柯长桂无罪羁押十年九个月零二天,所遭受的人身、精神、名誉等痛苦及损害真诚表达了歉意,并向柯长桂鞠躬致歉。
    2002年6月3日,柞水县原马台乡田丰村村民郝延林因毒鼠强中毒死亡。2003年2月22日,柞水县公安局确定柯长桂为犯罪嫌疑人,同年2月24日柯长桂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03年12月9日,商洛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死缓,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柯长桂不服提出上诉后,2004年7月6日,陕西省高院将案件发回商洛中院重审,商洛中院将案件退回商洛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商洛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柞水县检察院起诉。柞水县检察院向柞水县法院起诉后,2004年12月10日,柞水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柯长桂不服提出上诉后,商洛中院2005年2月17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柯长桂提出申诉,被商洛中院驳回。2015年6月8日,柯长桂向陕西省高院申诉,2015年10月27日,陕西省高院作出(2015)陕刑监字第0004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商洛中院再审。2016年7月1日,商洛中院经再审,以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6)商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宣告柯长桂无罪。随后,柯长桂向商洛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商洛中院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13年的伸冤费用等,共计635万余元;并要求商洛中院在主流媒体上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商洛中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柯长桂2016年8月16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商洛中院当日立案,并立即向主管副院长及院长作了汇报。院长黄东斌要求赔偿办公室(以下简称赔办)快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及时核算及时理赔。赔办受理该案后,调取了原侦查、一、二审、申诉、再审卷宗16卷,及时进行阅卷审查。8月26日,赔办到柯长桂老家柞水县马台田丰村进行了走访调查,对柯长桂的住房、实际生活等状况及受害人郝延林现在家庭情况进行了了解,与当地村委会负责人座谈了相关情况。8月27日,赔办与柯长桂及其代理人就国家赔偿事项进行了协商。
    商洛中院将于近期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市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