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发挥规划法规作用 有效遏制乱占滥建
张撑民
文章字数:1100
    随着小康社会的初步建成和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旧城改造等项目的实施,从城市到乡村刮起了乱占滥建之风,市县政府想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国土、城管、规划等职能部门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但收效甚微,且有愈刮愈大,愈演愈烈之势。如何才能有效遏制乱占滥建之风,笔者谈一点浅显的看法,仅作领导和同仁参考。
    认真学习规划法规,充分发挥法规功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见,在全国众多的行政法规中,唯独规划法规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处罚权,其原因就是为了从快、从严有效遏制建设行为,特别是村民建房行为。村民建房行为地域宽阔,面积广泛,涉及千家万户,必须依靠也只有依靠基层乡镇人民政府防止制止,县级以上任何行政主管都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高效灵活,突出从快,规范乡镇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不遵守、不到位将构成程序违法,导致错案,必然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在处罚程序上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范约束,不必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一揽子程序,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确凿,一但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即可实施制止拆除。但是,凡事总得有个规范,权力总得关进程序的笼子。所以以县为单位,结合本县乱占滥建实际,制定本县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是必要的,制定的原则应当是高效灵活,突出从快,重点应当是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确凿。
    依法依规组建乡镇执法队伍,有效盘活乡镇富余人员。既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就应当切实履行其法律责任,不能让法律虚设,法律责任空置。经过撤区并乡、撤乡并镇和重点镇的并建,乡镇产生了大量富余人员,一方面是一岗多人,有人无岗,人浮于事,有能力、有资源建立执法队伍;另一方面是有法定职责,不设法定岗位,对于乱占滥建上下着急,束手无策,群众不满,怨声一片,有必要建立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