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为牟利非法采挖红豆杉 丹凤一男子获刑三年半
文章字数:519
    本报讯(侯凤)近日,丹凤法院对一起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27株并进行移植的犯罪行为,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7月,黄某在参观其亲戚建立的红豆杉育苗基地,了解红豆杉的性状后,发现与其之前采挖的野杉树大不同,看到别人将规模化繁育珍稀植物红豆杉作为经济产业,黄某育苗牟利的念头更坚定。2015年10月2日4日,黄某在庾岭镇街坊村山林内采挖杉树的过程中发现红豆杉,便擅自集中采挖,后集中栽植到自己耕地内。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所其采挖的杉类林木进行鉴定,黄某采挖的27株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法官在此提醒,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被誉为“植物黄金”“植物大熊猫”,严禁采伐和破坏,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获取授权的机构申办采集证后方可采集,不能随意采挖、移植、破坏,应保护原生环境,让其自然生长,切不可动私心,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