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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信访刑事案例之一
缠访闹访寻衅滋事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文章字数:1047
    编者按:近年来,我市在一手抓机制建设解决信访矛盾的同时,一手抓打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访秩序,全面推动了依法治访工作。现撷取了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9个典型信访刑事案例予以刊发,希望能为全市法院信访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也对广大群众起到警示教育。
    李某某因与邻居陈某某邻里关系发生纠纷,后经当地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已作出判决。但李某某仍不服,便以陈某某在宅基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四邻住户道路通行,将围墙砌在了自己的屋檐坎上,堵死了其后檐沟水路,致其3间土木结构的瓦房成为危房等问题为由,从2009年开始长期上访。期间,李某某多次到当地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室肆意辱骂工作人员,并在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室滞留数天数夜,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2010年,李某某开始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2011年4月20日,李某某所在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镇安县国土资源局、镇安县人民政府信访联席会议认定李某某上访事项符合“三级终结”要求,于2011年9月5日通过了商洛市人民政府的复核并告知李某某。但李某某信“访”不信“法”,仍坚持非法上访。当地街道办事处为维稳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并以“贫困救助”方式向李某某发放了救助资金。在领取救助金后,李某某自愿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息诉罢访。但此后李某某仍以此事为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缠访、闹访。
    2011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李某某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驻京劝返领导小组的要求,18次安排工作人员共计58人次进京接劝返李某某,支出差旅费18万余元。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辱骂接访干部,并索要人民币135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李某某扰乱公共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2015年1月20日,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9日被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五)项、第四条(一)项之规定,以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非法所得人民币13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此案经审判程序依法处理后,在商洛、陕西乃至全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先后有多个省市政法机关到镇安学习取经。对推动涉法涉诉问题从信访中正常分离、依法打击非访、规范信访秩序产生了积极意义。此案用铁的事实告诉“信访”不“信法”、借上访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人必须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