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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森林资源法规政策问答
文章字数:1366
    7、占用林地项目分为哪些类型?
    答:分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中型矿山等五种类型,具体为:
    基础设施项目: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乡村道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经营性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8、国家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相关条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试验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二)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三)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四)抢险救灾等继续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抢险救灾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原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