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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促进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文章字数:914
    五、商洛市公安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其中符合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1)被我市县(区)企业单位招用两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2)凡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固定收入的,依据经营执照办理时间和税务登记证,经营两年以上的;(3)凡在我市经营企业、工厂的;(4)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才;(5)凡来我市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对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择业。
    联系电话:2396974
    六、商洛市民政局
    1.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同时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50%。对接收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和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3年内享受税收扶持政策。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创办经济实体,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如符合条件的,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地方组织的一次性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搭建专场招聘会和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退伍后没有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应优先解决。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伍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其待遇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的水平。
    5.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其家庭退出低保,同时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渐退帮扶”政策。联系电话;2322615(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