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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涉访刑事案例之四:
闫某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文章字数:899
    2012年9月,闫某某在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东分社贷款时,与该社客户经理张某某发生纠纷。2012年9月12日,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所长郭某某、教导员王某某、民警李某某,卫东镇文化站站长焦谋谋及张某某等人前往卫东镇张村五组闫某某家,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等人将闫某某打伤。为此,闫某某曾多次到市、赴省、进京上访,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后经县、市、省公安机关处理,已经结案。但闫某某仍继续多次到市、赴省、进京上访。2014年2月24日15时许,洛南县公安局民警姚某某等人在按照上级指示执行劝返非法上访人员闫某某任务过程中,民警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闫某某不听劝解且欲逃走,姚警官及时上前阻挡,被闫某某咬伤右手虎口部位。闫某某被带上接访警车后,仍不听民警劝阻,将该车后挡风玻璃、液压杆、车辆内饰板踢坏,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民警姚某在车内阻挡闫某某破坏车辆过程中右手无名指被闫某某扭伤。据此,认为闫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闫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仅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闫某某因贷款问题与当地信用社及派出所发生纠纷后信访,经市、省级公安机关处理,已经结案,但仍多次进京信访。闫某某明知洛南干警来京执行劝返任务,仍对公安干警谩骂侮辱,并咬伤公安干警右手,踢坏接访警车,其行为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力打击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信访维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