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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涉访刑事案例之五:
王某某等人妨害公务罪
文章字数:1446
    2012年9月20日,丹凤县人民政府开始实施宁西增建二线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房屋征收工作,截至案发前,征收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某协议征迁事项以及催告事项均未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安排,宁西二线商洛至商镇段必须于2015年8月开通。同年3月26日,西安铁路局副局长张某某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丹凤县,在中铁十二局召开落实中国铁路局总公司副总经理卢某某指示会议精神。会议决定:王某某房屋拆建的时间节点为2015年4月10日。若当地政府不能按时完成拆迁,铁路部门将实施改线绕道方案。改线绕道后对铁路建设部门及当地影响是:1、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原计划时速120公里/每小时将为80公里/每小时;2、已建成的桥梁、桥墩损失价值800—1000万元;3、因王某某的拆迁而引起铁路改线,商洛市人民政府以后很难争取到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4、正在争取的高铁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商洛境内。2015年4月7日,丹凤县人民政府作出丹政房征补字[20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王某某送达时,王某某拒绝签收。同年4月8日,西安铁路局向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出“西安铁路局关于促请尽快完成宁西二线工程丹凤县境内拆迁年工作函”,恳请商洛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4月10日前完成丹凤县王某某的拆迁工作,以确保宁西二线年内按期开通。同年4月10日,丹凤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丹凤县人民法院先予强制执行。同年4月23日上午,拆迁工作人员在对王某某家房屋周边进行场地平整时,王某某家庭成员情绪激动,对施工人员进行谩骂等。当日16时许,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某家二楼的一间房屋内冒出浓烟,并报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王某某家四间三层楼房和三楼楼顶的彩钢瓦房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等人拒不下楼配合执行工作,并在三楼楼顶用砖块、石块、燃烧瓶、自制火礼花弹等物品对现场的工作人员打砸、攻击、造成多名工作人员受伤,阻碍先予执行工作达四个多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王某某等人犯妨害公务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2015年4月23日王某某等人因涉嫌妨碍公务被丹凤县公安局传唤并留置,次日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被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王某某1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王某某2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以王某某3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以巩某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王某某4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王某某等人妨碍公务罪一案具有典型代表性,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征地拆迁,矛盾日益激化,少数人借征地拆迁之机,采用信访的方式向政府施压索取过高补偿,在其过高诉求得不到满足时,从而采取过激的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惜以违法犯罪为代价企图谋取非法利益。
    征地拆迁出现利益分歧的矛盾,在现实中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暴力冲突却是可以避免的。对谩骂、无理取闹、煽动、纠集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坚持“零容忍”,特别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对公民而言,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主动学法,努力懂法,善于用法,要运用法律手段正确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切勿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