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促进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文章字数:1007
  十八、商洛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1.推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包括:主体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2.积极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简化办事程序,免收工本费、登记费等。
  3.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后置许可审批项目的市场主体,可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4.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继续使用原商号;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原住所(经营场所)不变的,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
  联系电话:2993009
  十九、商洛市金融办
  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创业群体的信贷保险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满足创业群体融资等金融服务需求;加强对就业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的上市重点培育,争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挂牌,实现企业直接融资。
  联系电话:2258997
  二十、商洛市国家税务局
  1.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联系电话:2328676(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