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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涉访刑事案例之七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
文章字数:1262
    2013年7月,孙某芳将每篇贴文编辑好发给程某某,程某某阅读后,孙某芳即以“貌似素颜”“貌似素颜丿2”“暗角2013”等不同网名在“华商论坛”等知名论坛发布标题为《镇安县身家过亿的公安局局长》《实名举报身家过亿的镇安县公安局局长全过程》《镇安县公安局局长包庇黑社会逼迫女学生卖淫》的贴文,为了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又换了贴文标题继续在网上发帖。事后,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指使孙某芳在上述网站发表《镇安县官匪一家》《民不告、官不究什么时候是个头?我要伸冤》等贴文。网站被点击浏览431536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张某某等人的负面评价。2013年10月,孙某雅即以“黑哥v5”“貌似素颜”等网名在“天涯论坛”“凯迪社区”等知名论坛转发《镇安县身家过亿的公安局局长包庇黑社会逼迫女学生卖淫》《镇安县公安局局长包庇黑社会逼迫女学生卖淫》两篇标题不同、内容一致的贴文,网站被点击浏览50433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张某某等人的负面评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程某某、孙某雅无视法律,捏造、虚构事实,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程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孙某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又六个月。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普及,利用网络新媒体作为载体实施侮辱、诽谤犯罪是当前该类犯罪新的表现形式,现代互联网络具有广泛互联互通、传媒效率极高的特点,其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如被不法分子使用,也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针对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况,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颁布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通过互联网实施犯罪活动的认定与处罚。对于社会成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情节”等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网络虽是虚拟空间,网络空间具有隐蔽性,岂不知网上的一切活动是有痕迹的,所以警告那些试图利用互联网诋毁、侮辱、诽谤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的人,不要心存侥幸,胡作非为,如对社会管理有意见,请通过正常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
    本案中,程某某故意捏造虚构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事实,并指使孙某雅在网络上传播散布,诽谤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程某某等人的举报内容,经省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均失实。孙某雅受程某某指使,在未核实信息真实与否的情况下,明知其发布信息内容可能不实,仍然予以发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张某某等多人,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达到诽谤罪的入罪标准。故被告人程某某、孙某雅的行为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