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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涉访刑事案例之八:
朱某某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文章字数:905
    2006年6月23日,朱某某之子朱某在山阳西河村十字路因向西河村砖厂的股东申某某索要工钱时,被申某某踢伤头部,2006年6月30日,朱某入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2006年7月25日出院。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因朱某某和朱某不到案配合调查,致使案件无法正常进行;2008年7月20日,山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申某某一次性补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已发生和尚未发生在内的一切费用共计5.9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了结,朱某某当场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上访,不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至此,该信访事项终结。朱某某在领取5.9万元赔偿费后,与2009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仍以同一诉求为由,多次到市、赴省、进京,采用静坐、跪访、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等形式非法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1次,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3次,山阳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行政拘留4次;2016年3月1日,朱某某在全国“两会”期间,再次进京上访,被商洛驻京办工作人员劝返至山阳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院内不听劝阻、辱骂工作人员。2010年以来,城管街道办事处按照山阳县委、县政府以及商洛市驻京办劝返领导小组的要求,共计派员20余次接访劝返朱某某,花费3万余元。朱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无理缠访、随意辱骂接访人员,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某多次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2016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依法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以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息诉罢访后反弹是信访工作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类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本案对于朱某某犯罪行为的打击,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对于类似信访人群有着积极的教育意义。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对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规范信访秩序,彰显法律的权威,树立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正确导向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