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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1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涉访刑事案例之九:
男子寻衅滋事获刑三年
文章字数:634
  2008年以来,叶某某以本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未赔偿和其父叶某某老红军补贴未落实等为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1次,被山阳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行政拘留共计40天。2016年3月23日,在全国“两会”期间,叶某某又以同一诉求为由,到北京市天安门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山阳县银花镇人民政府为接劝返叶某某,先后派员30余人次,花费12万余元。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指控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2016年3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2016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叶某某因非访被行政拘留4次,累计40天应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不能滥用信访权利,绝不能将信访作为生财之道,动辄上访,借此威胁政府满足个人不合理的诉求,获得非法利益,势必造成国家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是个人的经济遭受损失。在个人不合理诉求得不到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信访目的,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为题,反而会扩大问题,最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叶某某坚持用非访的方式表达诉求,以求获得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