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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
文章字数:1701
    一、概念
    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定面积住房且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工程。
    二、安置程序
    1.由搬迁户申请,经村组评议、公示初审后报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审核,然后报县(区)扶贫部门审批,并与安置对象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和就业脱贫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县(区)扶贫部门根据镇(办)政府上报的“交钥匙”工程安置对象情况,经精准识别后报县(区)政府批准。3.移民搬迁工作机构根据县(区)政府批准的精准到户花名册和群众意愿,将其纳入本地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安置计划,具体落实到集中安置点。
    三、建设形式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的项目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项目实行统规统建,县(区)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镇(办)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目前,分为以下三种建设形式:
    1.集中安置点配建。在新建、续建集中安置点上配套建设的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的安置房作为“交钥匙”工程安置房。
    2.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因镇村综合改革闲置的界限清楚、产权清晰无争议的镇(办)政府、学校等国有资产,经地灾评估、洪灾评估、质量安全评估达标的,进行修缮改造、配建必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作为“交钥匙”工程安置房。
    3.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县(区)政府整合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等社会福利项目,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m2的标准建设的安置房作为“交钥匙”工程安置房。
    四、交房标准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除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经竣工验收外,室内屋顶、墙面、地面、水电、门窗、厨卫等设施应达到满足基本生活功能的标准。
    五、安置对象
    1.对于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能够离开土地维持生计的搬迁对象,可利用年度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上配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
    2.对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法脱离土地生存的搬迁对象,可利用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
    3.对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单人户和2人户中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可利用与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或利用已建成的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等闲置资产进行安置。
    六、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与其他搬迁对象共建共享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由县(区)政府统筹易地扶贫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资金,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完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由民政、残联、国土(移民办)等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完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七、资金来源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建房补助资金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按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补助标准执行,不兑付到户,由县(区)统筹使用。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建房资金不足部分,可以通过统筹改建、共建安置房建房补助节余资金解决。“交钥匙”工程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节余资金可用于弥补其他集中安置点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不足。
    八、后续管理
    “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与其他搬迁安置对象享受同等公共服务。
    1.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纳入该集中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由所在地镇村负责日常管理服务;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实行“一院两制”的办法,由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日常管理服务。
    2.社会保障服务。“交钥匙”安置工程按照“一户一法、因户施策”的原则,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其中,集中安置点配建、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相关部门应当统筹落实“五个一批”的脱贫措施,确保按期实现脱贫就业和增收致富目标;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由民政、残联等单位统筹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进行社会兜底。
    3.安置房产权。对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一证”的要求,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对改建、共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居住权应明确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