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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贯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章字数:2438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不实的,由征收机关依法核定。
    五、从2016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商州城区内的中省驻商单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电力、燃气、石油、烟草、盐业、水生产等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商州区以外的中省驻商单位保障金由所在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全额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的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扣代收。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认定,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未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八、地税机关应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报告,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抄送。
    九、保障金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市本级保障金(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分成比例为省级26%,市级74%;各县区保障金分成比例为省级26%,市级10%,县级64%。
    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十一、市、县区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十二、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发放奖金等方面。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十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保障金和滞纳金,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
    十五、本意见自2017年1月起施行。原我市与本意见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商洛市财政局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