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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解读及邮政业申投诉流程解析
文章字数:1209
    2016年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发行的《规定》是对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进行了重新修订,从安全检查、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要求,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9项,载明物品从58种增加到188种,并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使禁寄物品指导目录更加具有全面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邮政、快递等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广泛宣传告知《规定》内容及相关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寄递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明确,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针对用户违反规定、交寄违禁品的行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一方面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规定》提出了禁寄物品管理奖惩措施,重点针对寄递企业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明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规定,对于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邮政业作为服务行业,建立有完善的投诉、申诉机制,消费者在使用邮政、快递企业的寄递服务过程中,如发生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其他服务质量类问题难以沟通解决时,可通过该企业公示的全国客服电话向其上级公司进行投诉,消费者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在约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时;可以向陕西省邮政管理局邮政业申诉中心进行申诉,申诉可采取电话申诉和网络申诉的方式。电话申诉受理时间为陕西省邮政管理局正常上班时间,电话为029-12305;网上申诉受理时间全天无限制,受理网站为陕西省邮政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n.spb.gov.cn/)。
    消费者在申诉时,请提供有效的寄递运单、物品价值、纠纷事由证明等证据资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事由,申诉处理系统中会以无效申诉结案;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事由,申诉中心按照《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回复申诉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申诉事项反映企业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且拒不调解整改的,申诉中心会及时联系该企业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