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出台贫困退出办法和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办法
文章字数:815
    为确保贫困对象精准脱贫、精准退出,推进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顺利落实,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3月23日,我市印发了《商洛市贫困退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贫困退出办法》)《商洛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督查巡查办法》)。
    《贫困退出办法》从我市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区的退出目标、条件、程序和激励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明确,脱贫退出严格根据退出条件,按照自查申请、交叉检查、抽样核查、分级认定的程序,由镇、县、市、省四级分级认定。《办法》强调,脱贫退出后原有支持政策保持不变,保证其稳定脱贫。对按计划退出的贫困县区,一次性奖励上年度中省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10%,最低300万元;对提前退出的贫困县区,一次性奖励上年度中省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30%,最低500万元。市上比照省上,对按时退出的县区奖励300万元;对提前退出的县区奖励500万元。对扶贫成效显著、提前完成脱贫任务的贫困县区,进行公开表彰,对成绩突出的县区、镇办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领导和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督查巡查办法》从适用范围、目的形式、组织实施、重点内容、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开展督查巡查,督促县区和市级单位落实中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存在问题,全力推动工作落实。《办法》明确,督查工作围绕3个方面重点内容,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主要对落实脱贫攻坚工作整体部署情况进行督查,原则上每年1次。专项督查主要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围绕4个方面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巡查。《办法》强调,督查巡查结果作为对各县区和市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及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督查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
    (市扶贫开发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