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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做好法院宣传工作的“要与忌”
文章字数:1478
    法院宣传工作,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工作,传播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知晓率,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为法治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笔者以为做好法院宣传工作有以下几个“要与忌”。
    要锦上添花,忌无中生有。如果把法院整体比作二十层的高楼大厦的话,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至少相当于1-19层,宣传工作只能相当于20层和上面的屋檐,楼房漂亮不漂亮、坚固不坚固,下面的1-19层是关键。因此,一个法院的工作出不出彩,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取得成绩是关键,宣传方法、宣传技巧有一定的作用,但仅是“锦上添花”。如果一个单位的工作亮点不多,却胡编乱造、无中生有(俗称“吹牛”),捏造出一个“假典型”“假先进”,这样的宣传必然是空洞的,不切实际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其他单位可能会学习这种没有经过任何实践检验的“经验”,其结果只能是误人误己。
    要只求有功,忌忙中添乱。当前,传媒高度发达,信息的传播速度就像“孙悟空的筋斗云”,对做好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有功,更求无过。一旦出现一丝的过错,其引发的严重后果是难以估量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消除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在机制上要完善相关的审稿用稿制度——对向媒体稿件投递、官网微博微信发布信息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工作态度上,宣传工作人员要谨小慎微、尽职尽责、认真仔细,确保不发生任何错误和失误。
    要内外兼顾,忌顾此失彼。具体到某个行业和某个单位,内宣指面向行业和单位内部进行的宣传,以凝神聚力,鼓舞干劲为主要目的;外宣指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的宣传,旨在扩大影响,树立形象。而外宣又可以分为大外宣和小外宣,小外宣指超出本行业,但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宣传,如人民法院在政法行业系统内举办的宣讲活动。就人民法院而言,内宣的主要途径有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举办表彰演讲朗诵活动等方式,外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各类媒体和自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向外界传播信息。尽管有这样的分类,但内宣和外宣并不能完全分开,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微博微信等线上宣传形式,因为传播速度快、受众活跃等特点近年来颇受推崇,但也要重视举办大型活动等线下宣传形式的作用。如近年来陕西高院举办的千名人民陪审员业务能力网络视频大赛,商洛中院举办的全市优秀党员法官先进事迹报告会,其内宣和外宣效果均十分良好,得到了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同。
    要推陈出新,忌默守陈规。人民法院的工作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法院宣传工作的受众主要是普通群众,因此法院宣传工作要深入浅出,用故事讲法律,群众才能喜闻乐见。然而,也要考虑到法律是神圣的、庄严的,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仪式感,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也需要有一些“高大上”的手段,如通过直播大型案件的审判、录制商业电影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展示法院工作的庄严一面,春风化雨、潜移默化,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治的尊崇。
    法院的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与时俱新、推陈出新;在规划上既要统揽全局、高屋建瓴,也要细致入微、贴近生活;方式方法既要有章可循,又要不拘泥于形式;既要有最高法和省高院的“大动作”,也要有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小技巧”;既要发挥集体的作用,也要注重个体的作用……总之司法改革日益深化,执法办案压力日益增加,司法环境和媒体创新日新月异,宣传工作只有认清形势、担当责任,把握方向、引领风尚,适应发展、用好媒体,注重质效、有所作为,才能为人民法院事业的不断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坚强的精神支撑。(侯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