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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金融扶贫政策解读(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解读
文章字数:1754
    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陕西、江苏、湖北、重庆、甘肃5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拨付风险防控实施细则》(教助中心〔2016〕151号)。
    二、贷款性质与条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其中: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16年起,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在6000元/年以下(含6000元)的学生,按照6000元/年标准发放贷款;对学费超过6000元/年的学生,按照8000元/年标准发放贷款。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要求,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在此之前已毕业的借款学生,其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四、贷款利息与风险补偿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从2015年7月13日起,借款学生毕业时要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之日算起,最长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以前毕业的借款学生,其还本宽限期仍按已签署的合同执行。在还本宽限期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单位)正式录取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以上内容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