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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召开全市“河长制”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市委书记陈俊作出重要批示
文章字数:1094
  “河长制”是国家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创举,是我国水治理体制和生态环境制度的重要创新,也是我市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河长制”的推行实施为水源地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有效途径。
  商洛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区,肩负着“一江清水供京津”的政治使命,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建设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来,加快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河长制”领导责任体系,尽快落实组织力量、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因河施策、源头治理,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与此同时,市级各责任单位要主动承担行业专项整治、考核督导任务、抓好责任落实,切实维护河湖绿色健康生态体系建设,为加快建设“创新商洛、美丽商洛、幸福商洛”提供坚强水环境支撑和保障。
  陈俊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本报讯(记者董楠)6月9日,我市召开全市“河长制”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中、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安排我市全面推进“河长制”落实工作,丹凤县、洛南县、镇安县作交流发言。市委书记陈俊作出重要批示,副市长柳宪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宝贵财富,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独特优势。全面推行“河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是我们必须担负的责任和使命。为确保我市全面深化“河长制”落地生根,取得成效,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担当,凝心聚力,合力攻坚,同时,要全面抓好河道管理重点工作。防水源污染,各级各部门务必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防过度开采,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将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用水效率纳入年度考核,从严从重处罚过度开采、使用水资源行为。防破坏河道,各县区要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完善采砂日常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会议要求,全面强化“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迅速成立组织机构,各县区、镇办要按照要求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县区、镇级河长,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强化考核问责,全面建立检查督查机制,各县区也要强化日常巡查监管,牵头组织辖区内“河长制”工作的督查检查。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河湖科普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