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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债主”暴力催债 为自己“任性”买单
文章字数:673
  本报讯(郭吉琴)多次催债未果,为发泄情绪,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与其并无纠纷的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任意毁损私人财物,价值达13974元。近日,镇安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
  2013年10月和12月,姚某向被告人田某两次借款共计35万元,偿还了10万,剩余部分未还。被告人田某曾多次向姚某催要欠款未果。2016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遂让其员工被告人舒某帮忙向姚某催要债务。舒某又找其朋友“豹子”“牛子”(二人身份不明,均未到案)一起去帮忙催债。
  随后,被告人田某驾车将被告人舒某、“豹子”“牛子”三人带至夜市吃饭、喝酒直至次日凌晨0时许,又驾车将三人带至债务人姚某家楼下。四人用地上的石块、砖头等物品随意打砸姚某家门窗及租户停放在门口的车辆。姚某父母相继下楼阻挡,四人便殴打姚某父母,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经鉴定:损毁车辆、财物价格共计13974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赔偿了被害人车辆等经济损失,并自愿为车辆喷涂了全车烤漆,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10万元,并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舒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与其并无纠纷的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私人财物,价值达13974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驾车将他人带至现场,具体实施了殴打、毁损行为,被告人舒某纠集他人,积极实施殴打、毁损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田某、舒某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