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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提高
文章字数:617
  本报讯(记者 刘婷)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经省政府批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决定对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市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这次调整从2017年1月1日算,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这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待核定基本养老金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