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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感悟录(140)
若白
文章字数:1190
  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
  读宋词张元干的《贺新郎·送胡邦衡待制》,忽然想起宋代名相范仲淹的一句训政名言:“凡为官者,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感慨良多。
  张元干(字仲宗)是南宋著名爱国词人,也是一位抗金战士,曾在宰相李纲(字伯纪)部下参与抗金作战多年。李纲罢相后,他愤然辞职,以示抗争。他写了一首《贺新郎·寄李伯纪丞相》表示恋念。张元干的这两首词都是宋词名篇,历来宋词选本都有选录。
  宋高宗绍兴十二年,抗金名将岳飞已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宋金达成和议,南宋抗金斗争偃旗息鼓。这是当时著名抗金将领也是著名爱国词人的胡铨(字邦衡),以十分激愤的心情给宋高宗上了道奏章《上高宗封事》,请斩秦桧和参知政事(副宰相)孙近及议和使臣王伦,以谢天下。这事激怒了宰相秦桧,立即将胡铨罢职流放广东新州编管。张元干比胡铨年长10岁,他就写了本文开头说的那首词,并为胡铨设宴饯行。秦桧闻知后就将张元干削职为民并逮捕下狱。手段之狠毒不难想见。
  关于这两首词的内容,这里不再详说,读者朋友有兴趣,可以找来细细阅读。
  范仲淹是国人熟知的北宋名相,官至副宰相,曾领导了著名“庆历新政”改革。他的廉洁奉公高风亮节,开有宋一代士风,英名千古。后人点赞说:“宋亡,范公不亡。”尤其是他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至今仍为人传诵不衰,家喻户晓。然而他的训政名言:“凡为官者,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却少有人提及。笔者以为,如果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对为官者应以天下为念,以国家社稷为怀的号召,那么“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则是对为官者更切实的要求,是一则官箴和座右铭,每个为官者都应铭刻在心,认真践行。
  何谓“公罪”、何谓“私罪”?
  为公(实则是为国为民)本应是无罪的。但是在人治的封建专制社会,官员只有顺从上司,听命皇帝,才能仕途通达步步升迁。如果坚持正义,为国为民利害而拂逆上司,甚至违背皇帝意志,就被认为有罪,轻则贬官削职,重则被处死,甚至灭族。范仲淹称其为“公罪”。“公罪”者为公而获罪也。为官以私欲为念,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搜刮民财,祸害国家人民,被范仲淹称为“私罪”。“私罪”者以私心而犯罪也。因此,他说“公罪”不可避免是正常的;“私罪”则是绝对不应有的行为。
  其实,不惧“公罪”是一种担当精神,是正义行为,是无私无畏为国为民尽职尽责的高尚情操。而“私罪”则是人格卑下,道德败坏,历史和人民都不会饶恕的恶行。所以他说“私罪”不可有。纵观历史,因“公罪”而被贬官,甚至处死的多都是敢于“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民”的正义之士,民族脊梁。范仲淹一生三次被贬,都是因“公罪”。本文开始提到的胡铨、张元干等均是以公获罪,因此,千载以下,他们依然为人敬仰和称颂。当代历史上因公获罪的彭老总就是一典型。
  然而,放眼当今之世,视“公罪”为畏途,而以“私罪”为当然者何其多也!怎能不令人感慨万端! 
  

7月14日记
(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