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一)
文章字数:640
  一、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二、如何惩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
  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更改民族成份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四、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怎样提出申请?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