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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六)
文章字数:753
  10、如何判定“正常的宗教活动”?
  判定是否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应该有两个界限,一要看宗教活动是否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二要看宗教活动是否是严格按照各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进行的。
  11、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公共场所。按照其社会属性,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民间组织一样,属于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或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规模的大小,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简称“固定处所”)两类。寺观教堂一般规模较大,管理体制健全,其主体建筑符合本宗教规制的要求,拥有固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徒人数较多。固定处所则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
  12、如何申请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