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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因拘禁殴打他人逼其还债一男子准备结婚时被判刑
文章字数:784
  本报讯(郭靖)近日,被丹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男子张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外逃三年准备结婚的他最终被绳之以法,其因此也葬送了自己的爱情。
  2014年7月初,丹凤县竹林关一男子宋某在赌博输钱后,向张某借钱,张某借给宋某4万元,却让宋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并要求月底还钱。同年8月一天的18时许,张某纠集两社会闲散人员找宋某还钱,宋某说没钱,随后三人开车先后将宋某拉到商南县开河,丹凤县新世纪酒店、仙娥湖酒店,西安市鱼化寨天怡酒店等地实施殴打,并控制宋某的人身、逼其还债。直至第三日上午10时许,宋某的房屋购买人刘某替其还了钱,张某等人方让宋某离开。期间,宋某被剥夺人身自由40多小时。
  宋某母亲得知儿子被人带走后,随即拨打110报警,两社会闲散人员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过丹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被分别判处一年和十个月有期徒刑。但张某却一直负案在逃被上网通缉,直到今年6月准备结婚时,因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需要提供身份证等信息,张某担心自己的犯罪影响领证,在家人的规劝下准备回丹凤投案自首,但其回丹凤后并未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吸上了毒品,在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吸毒时被巡警抓获。
  张某归案后,其未婚妻家人坚决反对这桩婚事,至此,张某不但失去了自由,也可能因此失去自己的爱情,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238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张某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赌债,非法剥夺宋某的人身自由长达40多小时,非法拘禁罪成立,且在此过程中对宋某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另外,由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属于主犯,其最终被判处的刑罚要比两名社会闲散人员略高,做到了当重则重,罪刑相应,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