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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帮人捎钱捎来一场官司
文章字数:1057
  乡里乡亲的,帮忙捎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让朱某万万没有料到的是,他帮侄子李某捎带现金1万元给黄某,钱捎去了,却还给自己捎来了一场官司。
  被告朱某、黄某都是原告李某的亲姨夫,且在同一个村子居住。2016年10月,黄某的妻子受伤在西安住院,因为一时手头紧张便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朱某受李某委托,无偿捎带1万元现金到西安给了黄某。因亲戚关系,所以互相之间没有打欠条之类凭据。眼看借款已经一年多了,李某向黄某索要1万元借款时,黄某却说他没有借李某钱这回事。经三人多次协商无果后,2017年12月11日,李某将黄某、朱某二人告上了法庭。朱某在法庭上情绪非常激动,觉得自己很冤枉,帮人忙却帮出了一场官司。
  从情理上说,朱某没有责任,因为他没有主动要求给对方捎钱,也没有将钱丢失或据为己有,而是直接把钱交到黄某手上,但是这些都不是能逃脱法律责任的理由,因为黄某现在不承认借了李某1万元的事实,他这个“中间人”就要拿出事实和依据说话。
  在法庭上,经过三人当面对质,黄某最终承认了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事实。经过调解,李某和黄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当场履行。看到李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钱,朱某心里这块石头才落地了。
  办案法官指出,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帮人捎钱这种现象十分常见,人们也疏于思考这中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出了问题,就会扯上官司,捎钱人还落个“出力不讨好”的下场。本案中,李某与朱某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李某要借钱给黄某,由于双方身处异地不方便当面交易,李某无法亲自将现金交给黄某,便把借款的交付事项交给了朱某代为完成,朱某也欣然接受。因此,李某、朱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这个委托合同关系中,李某是委托人,朱某属于受托人。而黄某和李某之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
  设想一下,黄某不承认借款事实怎么办?因为三方在相互履行委托合同和借贷关系中,相互都没有留下凭据,这样一来,因为举证不能,朱某就要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了。也就是说朱某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如果不能证明其将钱交付黄某,就属于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据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朱某无偿为李某捎钱借给黄某,他们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假设黄某不承认收到借款,朱某也要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