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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快递消费者权利义务及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文章字数:2921
  快递消费者权利义务
  权利一:通信权受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消费者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邮政法》保护。
  权利二: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快递企业的告知和提示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可以自主选择快递服务品牌,并就合同内容进行自主协商。
  权利四: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寄递安全不仅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还涉及寄件人、收件人等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权利五:验收快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权利六:申诉举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权利七:获得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义务一:安全用邮。遵守《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不得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义务二: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消费者应当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义务三:配合收寄验视。主动配合快递公司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消费者拒绝安全检查或者验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义务四:实名寄递。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消费者寄递快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交由快递企业进行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义务五:诚信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恶意投诉。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黄、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