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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省委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督察情况
文章字数:1328
  本报讯(记者 李小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7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省委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商洛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4月8日向商洛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受副省长陈国强委托,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晓驰出席反馈会并讲话。督察组组长仵西居通报督察意见,商洛市委书记陈俊作表态发言。反馈会由商洛市市长郑光照主持。督察组副组长李豫海,省督察办和督察组有关人员,商洛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区县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商洛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决策部署,大力实施“治污碧水、降尘护蓝、生态修复、农村清洁”四大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境内9条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空气质量连续5年居全省第一。共拆改燃煤锅炉358台,淘汰落后水泥、造纸、铅锌和煤炭产能55.21万吨,完成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5%的目标;购置清洁能源公交车96辆、出租车533辆,实施供气工程255个。累计完成小流域治理项目65个、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项目342个,丹江出陕断面水质稳定在Ⅱ类。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274平方公里,造林绿化161.6万亩,实施了92个镇942个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城乡清洁工程。共出动执法人员1.47万人次,检查各类企业579家(次),曝光违法排污企业30多家,侦办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53起,环境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督察组进驻期间,商洛市按照边督边改要求,对督察组交办的205件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办结并向社会公开,共责令整改134家,立案处罚11家,罚款13.46万元,约谈294人,问责31人,查封扣押4家,限产停产13家。
  督察认为,商洛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丹江水质保护、生态区域破坏和局部环境安全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贯彻落实中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仍有差距。
  商洛市一些县区和部门对中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决策传达学习和安排部署不及时。部分领导同志对环境保护工作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职能部门对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不清楚,工作相互推诿。
  2014年以来,商洛市每年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自有资金占当年GDP比例低于0.1%,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部分污水处理厂受管网建设不配套、雨污不分流、经费保障不足等影响,运行不正常。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滞后,环境保护执法一线力量不足,环境应急、土壤及固废管理等机构未设立,多数县区无环境监测能力。
  二是环境保护责任有待加强。省委、省政府印发《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后,商洛市仅印发了《关于调整商洛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并且未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近年来,商洛市对涉及环境保护领域问题实施问责普遍存在“职级偏低、追责过轻”现象,起不到震慑效果。综合考核结果运用“多见奖优”,无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例。各级督查机构也未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5年,商洛市印发的《全面推行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市一级未列入其中。县、镇、村三级环境保护网格员履职不到位,日常监管未落实。(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