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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难忘的“人情案”
牛亚军
文章字数:1444
  那是农历腊八过后不久,小县城的大街小巷已经笼罩在浓浓的年味中,我也怀着喜悦的心情为过年而忙碌着。就在我掐着指头盘算着啥时候放假回家的时候,公安局却报来一起有点特别的盗窃案。之所以说这起案件“特别”,是因为嫌疑人和受害人本是亲叔侄,且刚刚确立了扶养关系。
  我将手中的案卷材料一遍又一遍地细看,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没有问题,但是嫌疑人和受害人的特殊情况却让我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熊某是低保户,十多年前因挖煤致残后妻子带着一双儿女离他而去,自己依靠低保和捡拾破烂艰难地生活。为了赚取每月十几元的房租,他将自己仅有的两间石板房临时租给别人居住,身为五保户同样一贫如洗的叔父收留了无家可归的他。叔侄两人住到一起不到半个月,熊某无意中发现了政府补贴给其叔父用于危房改造的5400元现金,也许是因为长期贫困,也许是一时财迷心窍,熊某将叔父的这笔钱偷走。其叔父发现“巨款”被盗后,怀疑是熊某所为,在询证未果的情况下选择了报警。事发两天后,良心不安的熊某感觉非常对不起收留他的叔父,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当面向叔父承认错误,便偷偷将钱埋到其叔父家后院一棵柿子树下且故意露出破绽,第二天这钱果然被其叔父发现。看到丢失的钱一分不少地回来了,其叔父便兴冲冲地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想撤案,但他不知道,刑事案件当事人是不能协商解决的,一旦发案,必须由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派出所根据其叔父描述的情况,将熊某列为重点怀疑对象进行排查时,熊某承认了自己盗窃叔父现金并偷偷送回的事实,公安机关即以涉嫌盗窃罪将熊某刑拘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盗窃800元以上财物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熊某盗窃五保户5400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且情节恶劣的情况,对熊某批准逮捕是一种较为稳妥的处理方法。然而当我在看守所的提审室看到熊某的那刻,我迟疑、矛盾了。40出头的熊某已头发花白,残疾的右手只有3个指头且早已扭曲变形,整个人反应迟钝,衣衫破烂,在看守所的铁窗内瑟瑟发抖,我的心莫明其妙也在发抖。这样的案情,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的确让我不忍心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从看守所回来后,熊某那悲伤的面孔时不时在我眼前闪现,就在我左右为难的时候,熊某的叔父在亲属的陪同下,冒着腊月天刺骨的寒风步行几十里山路一大清早就来到了检察院,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向我诉说着生活给予熊某的种种不幸以及他们愿意承担保证及监管责任的意愿。听到熊某年近七十的叔父一声声的哭诉,看到那充满哀求的眼神以及沟壑纵横的脸、满是皴裂的手,我再一次迟疑了。于法,对这起案件批准逮捕是一种保守而明智的做法,但这样的结果不是我所希望看到的;于情,如果对这起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我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在人情和法律面前,我不知道如何抉择了。
  经过反复的权衡和考虑,心里的天平终于倾向了“人情”,我拿定主意决定不批准逮捕熊某,形成正式意见向领导汇报后,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我如释重负般松了一口气。在我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当天,熊某就被取保回家了。看到破衣烂衫的叔侄两人相扶着蹒跚离去的背影,我暗暗为自己的决定沾沾自喜。伴随着零星的鞭炮声,我的耳边不由自主地响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三句话,同时也感到了胸前检徽沉甸甸的重量。是啊,司法人员往往因一念之差,可以改变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我们只有在办案时心怀群众,大公无私,才能在“人情”和“法律”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我不后悔办了这起“人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