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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捞了三两鱼被罚一千元
文章字数:474
  本报讯(牛亚军)日前,由柞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任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任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轻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2017年6月19日,家住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的任某闲来无事,感觉天气炎热,就拿出自己事先购买的打鱼机来到家门前的河道内电鱼玩。看到一条条小河鱼在电流击打下迅速翻白纳入自己的网中。任某玩的非常尽兴,然而兴奋之余的任某却不知自己的违法行为早已被群众举报至柞水县公安局,兴头上的任某连民警对自己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的行为都毫无察觉,经现场称量,任某共捕得野生小河鱼34条175克。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明文通告将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限定为禁渔期,禁止任何人在这段时间在商洛市境内所有河道采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捕捞水产品。此案经柞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任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见于任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办案检察官提示:在禁渔期、禁渔区,切莫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否则将会涉嫌犯罪,为自己惹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