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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股东不兑现贫困户的分红款被查处
文章字数:680
  本报讯(张春民 宋鹏)近日,从柞水纪委获悉,该县瓦房口镇“治良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童辉锋,未及时兑现入社群众的分红补偿,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柞水纪委接到群众举报,派出核查组在调查核实情况后,县纪委给予童辉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童辉锋2007年至2015年任原马台乡田丰村副主任,2015年原田丰村与原马台村合并后任马台村副主任至今。童辉锋、王治良、王治文、童辉军、周大学五人于2013年11月13日投资成立柞水县瓦房口镇治良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治良,业务范围为肉牛养殖及销售,国家政策允许的中药材、林果种植及出售等。治良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吸收王治山等40户贫困户加入合作社,于2014年开始租用牛舍,购买牛犊饲养肉牛,建起了养牛场。2014年至2015年期间治良养殖合作社以带动40户贫困户的名义向县扶贫局、农业局、畜牧中心等单位申请产业扶持资金共计33.7万元。合作社和入社贫困户协商将申请的产业扶持资金作为贫困户股份入股,参与合作社经营分红。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治良合作社养牛场亏损严重,于2015年底破产。破产时召开5人股东会议,对养牛场经营账务情况进行破产清算,经股东会议研究,对王治山等40户入社贫困户每户发放100元作为分红补偿,具体由王治良和童辉锋负责发放。经核查发现,此笔资金一直未给群众兑现。
  童辉锋作为瓦房口镇治良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马台村副主任、中共党员,在治良合作社养牛场破产清算之后,本应及时兑现入社群众的分红补偿,但至核查之日仍未向群众兑现,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童辉锋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O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纪委给予了童辉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