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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关于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有关政策的通告
文章字数:758
  为了加快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工作,实现居民用电抄表到户,享受公平合理的电价政策,依据省政府相关政策和市政府出台的《商洛市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现就相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移交改造范围、目标
  范围:凡由电网企业供电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不含“三供一业”移交改造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均属本次移交改造对象。
  目标:居民小区供配电户表改造后实现“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让群众享受到国家目录电价的相关政策。
  二、移交改造原则
  1.供配电设施由政府投资的,由投资主体负责移交;
  2.非政府投资且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移交,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前期物业、开发商或有关单位负责移交;
  3.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或开发商的小区,由属地街道办负责移交;
  4.居民用电户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三、移交改造价格政策
  对已移交和完成改造的小区,居民用电价格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对同意改造但2019年底前仍未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改造完成期间,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我省居民目录电价,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对不愿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均按我省居民目录电价执行,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因供配电设施损耗产生的费用,且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表箱前(含表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四、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居民小区户表改造工作负总责,住建部门牵头协调,电网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物价、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配合。
  商洛市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