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析法明理促调解当庭履行效果好
文章字数:589
  编辑同志:
  “我们不仅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还当庭履行赔偿金7.5万元,谢谢法官多日来的耐心与操劳!”这是近日在镇安法院出现的感人一幕。
  原来,原告李山与被告方钢均为镇安未来学校二年级全托学生,同住一宿舍,同住相邻铁架子床的上铺。2018年1月24日晚,原告坐在自己铺位上脱衣服时,被正在脱裤子的被告方钢因冬装难脱,等好不易脱下裤子,突然抻出的脚踢中原告,不慎将原告从架子床的上铺摔下地面致伤,且伤情严重。先后在镇安县医院和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支付医疗费计2.7万元,原告的伤情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原告的各项损失赔偿问题,被告方钢监护人与学校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钢监护人和未来学校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经详细查阅、认真分析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通过对未成年人学校伤害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问题的梳理,案件承办人在开庭之后,紧紧围绕合情合理合法、最大限度减少讼累、一对一的调解思路,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向原、被告及其代理人析法明理,最终有效降低了原告诉求心理预期,提高了二被告的责任与赔偿意识、同情心,为促成双方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这才出现了各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并当庭主动自愿履行了义务,从源头上减少了一件新执行案件的产生,较为完美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读者 熊贤成 时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