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
文章字数:725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十三条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未完待续)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