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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物价局 关于市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字数:637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41号)和《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精神,经市政府2018年10月29日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市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原2.2元/m3调整为2.19元/m3。
  居民阶梯气价各档标准按1:1.2:1.5比例确定后,一档、二档、三档终端销售气价分别为2.19元/m3、2.63元/m3、3.29元/m3;各分档气量严格按《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3号)规定执行。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原2.46元/m3调整为2.19元/m3。
  3、居民类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采暖锅炉用气和福利院、养老院用气以及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用气。
  二、实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国家上游门站价格、省定管输费和城市配气价格组成。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实行联动。今后商洛市市区天然气配气价格无变化时,遇国家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定管输费上浮或下浮变动,致使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发生变化,无须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价格联动机制相应予以提高或降低。
  三、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商洛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