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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镇安出台烟花爆竹禁放令
文章字数:584
  本报讯(邢静 云涛)近日,镇安县政府发布《关于在镇安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自即日起,在镇安县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是继2015年镇安县推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之后的全面禁止性《通告》,此举将有效净化县城区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告》明确了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通告》指出,在东至表功铺到龙头湾一线,西至北城坡到铁铜沟口一线(含殡仪馆),南至南门坡(含青山沟)一线,北至县域工业集中区到水源水电站以南,在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允许市民适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全县党员干部职工违反禁燃规定的,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察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告》各个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报警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