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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出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意见
文章字数:1133
  本报讯(王满强 记者 李亮)为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有效实现形式,助推脱贫攻坚,夯实乡村振兴基础,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全面激活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实施意见》提出了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基本路径和政策措施,着力指导和破解基层对农村集体经济认识不清、不会发展、无序发展的误区和顾虑,为依法规范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基本思路和制度遵循。《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所有村集体都有经营性收益,全面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达到全市行政村总数的80%以上,并培育一批集体经济强村。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晰和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要求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37号),由村民自治组织发起,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量化、成立“村级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市场主体特殊法人资格。在设立形式上,明确要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独资公司,可以领办农民合作社或入股参股经营主体,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元化。
  在发展路径上,《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因地制宜、彰显优势、择优发展”思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选择产业发展、资产经营、资本经营和公共服务四大类型11个基本发展模式。同时,针对目前发展短板,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内部规范管理上,加大内部财务、民主决策、收益分配、风险防范等重点环节机制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保值增值。
  在支持措施上,《实施意见》提出了人才、项目、财税金融、土地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五项扶持政策。注重单项政策易于操作,方便可行,又突出整体的全面性、系统性,确保覆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各个环节,确保叠加作用,放大效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等社会“全员”参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领导职务或在关键岗位任职。文件明确将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创期,由政府出资,统一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会计核算、法律咨询、资产评估、年检申报等社会化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市统筹、县为主、镇负责、村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四级党委(支部)书记包抓机制。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健全镇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站),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及违纪查处五项保障机制。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追赶超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工作督查考核机制,为全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强大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