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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男子提供虚假证言被行拘
文章字数:441
  本报讯(张雯靓 李超)近日,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理一起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经查,2018年11月1日,洛南县干河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调查中交警部门移交派出所线索:白某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白某称自己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民警通过调查,发现当时驾驶车辆的人员特征与白某差异较大,面对民警的询问,一开始白某态度强硬,并一口咬定自己就驾驶员。民警抓住问题关键后,严肃认真地向白某解释提供虚假证言、干扰民警正常执法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在大量事实证据和民警的耐心规劝下,白某终于承认了自己替人“顶包”的事实。原来当日驾驶该车辆的是白某朋友,因其酒后驾车,在发生事故后害怕承担责任,便让白某主动“担当”,而白某一口应承,并在警察调查执法期间做出虚假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