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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强化规划管理 维护规划权威
《城乡规划法》解说(二)
文章字数:831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的重点内容是: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当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项目资料应归集城建档案馆保存,这项工作为将来搞城市建设时提供原始依据资料,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
  规划核实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进行现场审核,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要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对于经核实建设工程违反许可的,要及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